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付美发布时间:2016-04-11浏览次数:2524

各高等学校、各市(义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浙江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为自主创业的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我省从事电子商务、未参加其他形式就业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必须提供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时间和利润的证明材料,时间期限为毕业前三个月及以上;

2.学院(分院)、系、部等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认定;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学校领导审核;

4.经校内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列入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三、认定标准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信用度等级中,好评人数达到1000人次,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如淘宝网,信用度等级需在三颗钻及以上;或成为阿里巴巴诚信通、中国供应商及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认证会员;

2.本人纯收入达到1200/月;

3.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具体认定参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试行标准》(见附件1)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所有参加认定的高校毕业生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必须是高校毕业生本人。

2.从事电子商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统一列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统计范畴。

3.各学校应提供该生填写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

4.从事电子商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与其他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相关手续。

五、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具体试行标准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



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

认定自主创业具体试行标准


1、拥有淘宝店铺,信用等级在三钻以上的(店铺内商品为虚拟物品,或者虚拟物品比重在50%以上的,信用等级在四钻以上);

2、拥有百度有啊店铺、拍拍店铺信用等级在三钻以上的(店铺内商品为虚拟物品,或者虚拟物品比重在50%以上的,信用等级在四钻以上);

3、拥有易趣店铺,信用等级在二钻以上的(店铺内商品为虚拟物品,或者虚拟物品比重在50%以上的,信用等级在三钻以上);

4、拥有淘宝商城店铺的,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5、成为阿里巴巴诚信通、中国供应商认证会员,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

6、成为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会员认证,如慧聪网、生意宝、EBAY等,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7、未达到上述123条标准,但是能够提供毕业前近三个月利润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